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管理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發(fā)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yǎng)學生自立自強、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教財〔2018〕12號)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學院招收的在籍在冊學生均可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院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是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勤工助學活動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yōu)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院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院統(tǒng)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guī)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院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xié)調學院的宣傳、學工、財務、人事、教務、科研、后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設在學生處,由學生處負責人、學生資助工作人員組成,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學院職責
第八條 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院學生工作的重要內容。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積極宣傳,校內有關職能部門要充分發(fā)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九條 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培養(yǎng)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的奮斗精神,增強學生綜合素質,充分發(fā)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
第十條 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guī)定的學生,按照規(guī)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guī)的,按照校紀校規(guī)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酬金由學院學生資助專項經費統(tǒng)一計發(fā)。參加校外勤工助學酬金的,由用人單位協(xié)議計發(fā)。
第四章 學生處職責
第十二條 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jiān)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三條 開發(fā)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并納入學院管理。
第十四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五條 在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配合學院財務處共同管理和使用學院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依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并負責酬金的發(fā)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勤工助學崗位的安排,優(yōu)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十八條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yè)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五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
第十九條 設崗原則:
(一)積極開發(fā)校內資源,保證學生參與勤工助學的需要。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院公共服務等為主。按照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原則上不低于20小時為標準,測算出學期內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20工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統(tǒng)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二)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學院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二十條 崗位類型:
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xù)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xù)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院學生處統(tǒng)籌管理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并注重與學生學業(yè)有機結合。
第二十二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生處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生處推薦適合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七章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二十三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學院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并根據情況適當上下浮動。
第二十四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參照學院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12元人民幣。
第二十五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學院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院與學生協(xié)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xié)議。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處從學生資助專項經費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xié)議支付。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單位應遵守學院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guī)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由學院授權學生處,代表學院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xié)議書。簽訂協(xié)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xù)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xié)議書必須明確學院、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八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xié)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xié)議各方按照簽訂的協(xié)議協(xié)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青年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