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qū))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平潭綜合實驗區(qū)教育考試院:
為進一步規(guī)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成績復核程序,切實保障考生合法權益,根據(jù)《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務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教學廳〔2023〕2號)和《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閩招委〔2023〕4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我院制定了《福建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成績復核實施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抓好落實并做好解釋說明。
福建省教育考試院
2023年6月18日
福建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成績
復核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務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教學廳〔2023〕2號)和《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閩招委〔2023〕4號)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普通高考”)成績復核工作,嚴格執(zhí)行教育部相關規(guī)定,堅持公平、公正、客觀、準確的原則。
第三條 成績復核工作在評卷工作領導組的領導下,由評卷工作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四條 在成績公布之后,考生如對本人分數(shù)有異議,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核成績。成績復核不重新評閱試卷,評分標準、評分細則的寬嚴問題不在復查范圍之內。復核工作只復核成績,不查卷。
第五條 成績復核事項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會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申請復核成績的考生須于6月28日上午12點前(逾期不予受理,未申請復核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持《福建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成績復核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應屆高中中學畢業(yè)生還須持畢業(yè)中學教務處介紹信)到高考報名確認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辦理。復核申請只能由本人(或考生父母、或法定監(jiān)護人)提交,不可代辦。
第七條 各設區(qū)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須于6月28日下午17時前,將申請復核成績考生的信息按科目填寫《福建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申請復核(復審) 科目成績匯總表》(式樣見附件2)報省教育考試院。評卷工作辦公室組織人員進行復核,于6月30日下午17時前,將復核結果反饋各設區(qū)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由各縣(市、區(qū))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將復核結果(式樣見附件3)通知考生本人。
第八條 考生對復核結果仍提出質疑的,須于7月3日下午17點前(逾期不予受理)持縣(市、區(qū))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復核通知單》、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到高考報名確認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申請辦理復審。只有申請過復核成績的考生才能申請辦理復審。各設區(qū)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須于7月4日下午17時前,將申請復審的考生信息(式樣見附件2)匯總后報省教育考試院。
第九條 省教育考試院按教育部和省招委會有關規(guī)定成立復審組,對申請成績復審的考生成績做出最終認定,認定結果書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條 如果復核或復審后的考生成績有變化,由省教育考試院按規(guī)定程序予以變更。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和我省2023年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選擇性考試。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附件:1.福建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成績復核申請表(點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