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健全我院困難學生資助體系,科學合理的使用學生資助專項經(jīng)費,切實有效幫助學生解決暫時性經(jīng)濟困難,根據(jù)《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殊困難補助是為了幫助學生解決在校期間因突發(fā)情況而造成生活上暫時性經(jīng)濟困難的專項一次性資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在籍在冊學生,因疾病、意外、自然災害等突發(fā)狀況導致的暫時性經(jīng)濟困難情形。
第二章資助金額及資助情形
第四條 資助金額一般為200元至10000元不等,學院根據(jù)學生困難情況酌情予以補助。在同種突發(fā)狀況影響下,同一名學生原則上給予一次特殊困難補助,有特殊情況的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五條 資助情形:
1.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的。
2.撫養(yǎng)人亡故、突患重特大疾病、突受意外事故的。
3.因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學生學習和生活受到較大影響的。
第三章 資助申請與管理監(jiān)督
第六條 學生向系部提交申請及佐證材料,系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結合學生困難認定情況,對申請學生的資助金額提出建議,報學生處。學生處復查,報學院審批同意后,將初審情況在院內進行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發(fā)放補助金;公示有異議的,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第七條 學生處及各系應加強對特殊困難補助獲得者關心幫助和教育引導,督促補助金合理使用。
第八條 補助金由財務處通過學生個人銀行卡或者其他方式一次性發(fā)放。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獲得學生特殊困難補助:
1.弄虛作假,謊報困難情形騙取補助的。
2.平時有高消費行為的。
3.學習態(tài)度不端正、不思進取的。
第十條 已獲得特殊困難補助的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追回已發(fā)的補助金,并嚴肅處理:
1.經(jīng)查實,資助對象不符合資助條件的。
2.弄虛作假、騙取補助金的。
3.違反校規(guī)校紀給予記過處分的,或違反法律法規(guī)受到處理的。
第十一條 獲得特殊困難補助的學生,應刻苦學習,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勞動、公益活動,勇敢面對困難,主動作為克服困難,努力成長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