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 號)、《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0 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1 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2 號)等文件精神,激勵我院全日制高等教育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進一步做好我院國家獎助學金的評選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學院資助領導工作小組的領導下,部署和監(jiān)督全院的國家獎助學金的評定和發(fā)放工作。
第三條 學院成立以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班主任為成員的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負責獎助學金評選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四條 國家獎助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
第五條 國家獎助學金的評定和發(fā)放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二章 國家獎學金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我院在籍的全日制高職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無任何違規(guī)違紀記錄;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本年度獲得校級一等獎學金;
(五)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在校學習的二、三年級學生。
第九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的評審程序:
(一)根據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當年分配給我院的國家獎學金的總名額,結合各班級學生人數按比例分配名額。
(二)學生根據評審條件提出申請,由班主任進行初審,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議。
(三)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議通過后,將初審合格學生名單報學院審核,通過后向全校師生公示,時間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確定的獲獎學生名單匯總報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條 國家獎學金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一)國家獎學金劃撥到位后,學院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二)學生處、各班級需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確保獎學金用于獎勵成績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
(三)學院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同時要接受財政、教育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三章 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我院在籍的全日制高職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 5000元。
第十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無任何違規(guī)違紀記錄;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本年度獲得校級獎學金;
(五)被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儉樸。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孤兒和單親家庭的特困學生;
(六)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在校學習的二、三年級學生。
第十五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十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程序:
(一)根據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當年分配給我院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總名額,結合各班級學生人數按比例分配名額。
(二)學生根據評審條件提出申請,由班主任進行初審,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議。
(三)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議通過后,將初審合格學生名單報學院審核,通過后向全院師生公示,時間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確定的獲獎學生名單匯總報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一)國家勵志獎學金劃撥到位后,學院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二)學生處、各班級需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確保獎學金用于獎勵成績優(yōu)秀且家庭經濟貧困學生。
(三)學校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同時要接受財政、教育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四章 國家助學金
第十八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我院在籍的全日制高職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九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 3000 元。
第二十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無校級以上(含校級)違紀處分記錄;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學生上學年所有課程成績全部合格(不及格科目經補考及格,特殊情況各系單獨上報);
(五)被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儉樸。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孤兒和單親家庭的特困學生。
第二十一條 “建檔立卡”困難家庭學生享有優(yōu)先權。
第二十二條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
第二十三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審程序。
(一)學院根據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當年分配給我院的國家助學金的總名額,結合各班級在籍高職學生人數、“建檔立卡”困難家庭學生人數,按比例將名額進行分配。
(二)學生根據評審條件提出申請,由班主任進行初審,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議。
(三)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議通過后,將初審合格學生名單報學校審核,通過后向全院師生公示,時間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確定的獲獎學生名單匯總報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條 國家助學金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一)國家助學金每年秋季學期開始評審,每學期發(fā)放一次,每次發(fā)放金額為資助標準的一半。
(二)學生處、各班級需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三)每年春季,各班級可根據學生表現情況對國家助學金發(fā)放名單進行動態(tài)微調,但新增和被取消的國家助學金學生信息,務必及時上報,并由學院資助管理中心向省資助中心備案,否則,一經查實,按違規(guī)發(fā)放處理。
(四)學院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教育和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對在國家獎助學金評選和發(fā)放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學生,一經查實,除追回所得獎助學金外,并將依據校紀校規(guī)給予嚴肅處理;對與學生做交易、套取國家資金的教職工,報學院紀檢監(jiān)察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