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手機版]
掃一掃關注學校更多資訊
重慶建筑工程職業(yè)學院困難補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幫助其解決學習、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發(fā)性、臨時性的經濟困難,根據國家相關文件精神和資助政策,結合學院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困難補助從學院提取的學生資助經費中支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學院學籍的全日制高職在校學生。
第四條 困難補助資助范圍和對象
(一)特殊困難補助。未享受到國家助學金資助(自愿放棄的學生除外)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市教委指定應享受資助的其他特殊群體學生;家庭成員突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家庭突遭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fā)意外事件的學生。
(二)對特定貧困地區(qū)學生的生活資助,以及其他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臨時性、一次性補助。
(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慰問
(四)學院組織的資助育人活動或社會公益性活動補助
第五條 特殊困難補助標準分為三檔,一檔4000元/人,二檔3000元/人,三檔2000元/人。
第六條 申請條件
(一)一檔補助
因下列情況之一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嚴重影響學生的學習生活,無法完成學業(yè)的:
1.父母突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傷害,需自行承擔大額醫(yī)療費用,嚴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無法完成學業(yè)的;
2.家庭突遭重大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海嘯、洪澇等),致使父母傷亡,失去經濟來源或造成財產重大損失,無法完成學業(yè)的;
3.家庭遭受其它重大突發(fā)事件,造成重大損失,致使生活特別困難的。
(二)二檔補助
因下列情況之一導致家庭經濟比較困難,影響學生的學習生活,無法順利完成學業(yè)的:
1.學生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員突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傷害,需自行承擔大額醫(yī)療費用,導致學生無法順利完成學業(yè)的;
2.家庭突遭較大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海嘯、洪澇等),致使家庭其他成員傷亡或造成財產較大損失,無法順利完成學業(yè)的;
3.家庭遭受其它較大突發(fā)事件,造成較大損失,導致學生無法順利完成學業(yè)的;
4.未享受國家助學金(自愿放棄的學生除外)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以及市教委指定應享受資助的其他特殊群體學生。
(三)三檔補助
1.因多種因素及一些突發(fā)事件導致學生家庭經濟出現臨時性困難,在一定時期內,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需要國家、學校、社會適當資助的。
2.被學院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因國家助學金名額不夠而未享受到資助,且申請了校內勤工助學也未被錄用的。
3.學院研究決定確需資助的其它情況。
第七條 特殊困難學生補助為不定期資助,未享受到國家助學金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按特殊簡易認定程序和“兜底”機制,學院確認學生身份后,直接予以評定;未達到國家二等助學金標準的,按3000元/年的生活費予以補足;因突發(fā)事件出現的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可在事發(fā)后1個月內自行申請,輔導員核實學生困難實際情況,簽署意見后上報系認定(評審)工作小組,系認定(評審)工作小組進一步了解、核實學生情況,簽署意見,報送學生工作部(處),學生工作部(處)審核后,提請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審批確定。
第八條 特殊困難補助每人每年最多申請一次,審批完成后,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發(fā)放。
第九條 除特殊困難補助外,其他各項補助由學院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予以申報和發(fā)放。原則上走訪慰問學生按每生每次200-500元發(fā)放慰問金或等價值慰問品,學院組織的資助育人活動或社會公益性活動參照學院《學生因公出差經費報銷管理辦法》規(guī)定進行補助,天元鄉(xiāng)、大埡鄉(xiāng)等特定貧困地區(qū)學生的生活補助按相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或學院研究決定執(zhí)行,其他臨時性、一次性補助等由學院研究確定。
第十條 各系要加強學生誠信教育,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情況,重點關注孤殘學生、烈士子女、特困供養(yǎng)學生、殘疾軍人子女,掌握因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fā)事件等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情況,關注學生的生活變化,及時幫扶,保障學生正常的學習與生活。
第十一條 受助學生因故死亡、休學、轉學、退學、出國、開除學籍,及時停發(fā)特殊困難補助。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秋季學期起實施。原《重慶建筑工程職業(yè)學院困難補助實施辦法(試行)》(建工職院〔2017〕137號)、《重慶建筑工程職業(yè)學院愛心助學金評審與管理辦法(修訂)》(建工職院〔2017〕136號)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院授權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