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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政策

湖南科技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鼓勵經濟困難學生自立自強、努力學習、奮發(fā)成才,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財廳〔2016〕6號)、《關于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財教〔2017〕21號)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及國家助學貸款、優(yōu)秀學生獎學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學生臨時困難補助”、“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學費減免”、“勤工助學”和“社會捐助”等。

第二章 資助工作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書記擔任顧問,校長擔任組長,分管學生工作和財務工作的副校長任副組長,學校相關職能部門領導、各院主管學生工作領導任成員,全面負責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及資助工作。學校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掛靠學生工作部(處)。

第五條 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工作職責:              

(一)宣傳國家有關資助政策;

(二)負責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及資助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負責復核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建立校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電子檔案及相應的資助管理系統(tǒng);

(四)根據學校相關資助文件,做好“獎、勤、助、貸、補、減、緩、免”及“綠色通道”等資助工作;

(五)指導各院對受助學生開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專題教育。增強學生誠信意識,有針對性地組織、協助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強心理疏導和心理咨詢,幫助學生樹立自立自強意識。

第六條 各教學學院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各院學生工作負責人任組長,成員由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等組成,負責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和各類獎助學金評審推薦工作。各院配備兼職資助專干,負責本本學生資助的申請、審核、評議、上報等具體工作,建立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庫和資助檔案以及與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信息溝通工作。

第七條 各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受助學生的跟蹤監(jiān)督檢查,動態(tài)管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及受資助學生檔案。

第八條 按照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要求,學校統(tǒng)一管理財政撥付的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學校提取的資助金以及社會、團體、個人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的各類捐贈資金,專款專用。

第三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

第九條  認定原則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做到科學合理,堅持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條 認定標準

(一)等級認定

根據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學校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一般困難和特別困難兩個檔次。

1.一般困難:指家庭收入低或無固定經濟收入,學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學習、生活得不到經濟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每月自籌的學習生活費用低于永州市當年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一類標準和三類標準,完成學業(yè)有困難的學生。

(1)家庭收入以務農為主,兄弟姐妹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正接受非義務教育;

(2)父母雙方下崗或父母一方因病喪失勞動能力;

(3)家在老少邊地區(qū),家庭收入以務農為主,且由于當年因自然災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減少;

(4)家里直系親屬中有病人正常年接受治療;

5)家庭因突發(fā)性變故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

(6)父母離異導致家庭收入明顯下降;

(7)其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

2.特別困難:學生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2)農村低保家庭學生

(3)孤殘學生

(4)農村特困救助供養(yǎng)學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

(7)本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事故。

(二)補充條件

1.有以下情行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擁有或使用價值超過3000的高檔通訊工具;

(2)購買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

(3)節(jié)假日經常外出旅游;

(4)未按學校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KTV或其他娛樂場所);

(5)有酗酒、賭博等行為;

(6)學校提取所有學生連續(xù)3個月的食堂消費數據,計算出每名學生的用餐總次數和每月在食堂消費的平均金額,作為衡量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重要指標。

(7)有其他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行為。

2.特別困難學生一般應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各院在認定工作中,應結合學生的家庭基本情況、量化指標和在校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認定。

第十一條 認定程序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并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及時做出調整。

(一)每年6月,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在校學生發(fā)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新生隨錄取通知書寄送)。

(二)每年7月至8月,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生如實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簽字承諾。

(三)每年9月20日前,各教學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收回《湖南科技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調查表》,并組織學生填寫《湖南科技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對照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等級認定標準,認真進行評議,確定各等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及名單,在本學院教學樓等顯要位置進行3天公示,無異議后,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認定等級材料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每年10月10日前,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學院提交的學生材料真實情況進行核查,并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五)每年10月20日之前,由各教學學院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的審查、評議和認定,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核認定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

(六)每年10月31日之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名單及等級后,在全校公示3天。公示無異議后建庫管理。

第四章 資助種類及項目

第十二條 我校資助種類主要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校內獎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學費減免以及捐資助學基金,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實行“綠色通道”入學制度,對在校生中家庭經濟出現臨時困難的學生實行緩交學費的政策。

第十三條 國家獎學金是由中央政府為了激勵高等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而設立的,用于獎勵高等學校全日制本、??贫昙壱陨希ê昙墸┰谛I刑貏e優(yōu)秀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十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是中央與湖南省政府為了激勵高等學校全日制本、??圃谛I趭^學習、努力進取,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共同出資設立的,用于獎勵資助全日制本、??贫昙壱陨希ê昙墸┰谛I衅穼W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獎勵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十五條 國家助學金是中央政府與湖南省政府共同設立,用于資助高等學校全日制本、??圃谛IêA科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我省資助標準分為三檔: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金融機構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政策指導下設立的、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個人信用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由財政貼息,財政與學校共同負擔風險補償金,學生離校后按規(guī)定期限還款并承擔借款利息。學生每學年最高貸款金額為8000元。

國家助學貸款分為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我校目前未辦理校園地貸款業(yè)務,只協助生源地辦理生源地貸款業(yè)務。各院應鼓勵學生積極了解并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拓寬我校資助渠道,使更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得到資助。

第十七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為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經濟壓力,鼓勵他們自立自強,利用假期和課余時間,發(fā)揮自身優(yōu)勢,提供一定服務,完成一定工作,獲得一定勞動報酬而開展的一項助學活動。

第十八條 校內獎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是學校從學校事業(yè)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獎勵在校學生中品學兼優(yōu)學生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

第十九條 捐資助學基金是學校合作企業(yè)、社會公益機構和愛心人士等在我校設立的各種單項獎助學金,由提供資金的企業(yè)、機構或個人設定用途和獎助范圍。

第五章 資金來源

第二十條 國家獎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和湖南省財政按比例分擔;校內各項獎助學金和資助工作經費由學校按當年事業(yè)收入(不含科研收入及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的5%—10%提取。

第二十一條 捐資助學基金由企業(yè)、個人或省社會公益機構根據相關協議或合同提供。

第六章 各項資助評審及發(fā)放辦法

第二十二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各種資助相關規(guī)定及要求,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規(guī)范各項資助的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二十三條 每學年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安排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編制本學年資助計劃,并發(fā)布通知,同時在校園網公布,供學生及老師查詢。學年中資助時間及項目如有變化,將及時調整計劃并發(fā)布臨時公告。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根據認定困難等級區(qū)別對待。

(一)資助特困學生的形式:以國家助學金、校級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綠色通道(僅適用于新生)為主,以國家獎學金、校級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社會捐助等為輔。

(二)資助一般困難學生的形式:以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為主,以國家獎學金、校級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社會捐助為輔。

第二十五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以及校級獎學金的申請、評選和發(fā)放嚴格依照《湖南科技學院獎勵條例》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按照《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暫行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勤工助學按照《湖南科技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校級助學金評審和發(fā)放

(一)當年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庫中未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全部學生均可申請并獲得校級助學金。

(二)校級助學金不分等級,具體資助金額根據學校當年學生資助經費結余情況確定。

(三)評定程序

學生本人申請→班級初評、公示→學院初審、公示→學生工作部(處)審核公示→分管學生工作領導審批→行文公布并執(zhí)行。

(四)評定要求

1.學生本人須提出詳細書面申請,如實寫清本人家庭基本情況和本人在校德智體綜合表現情況。

2.各年級輔導員要高度重視評定工作,加強平時觀察,充分發(fā)揚民主,組織班委會干部和學生代表進行初評,并將初評結果在全班公布,公布無異議后將結果和相關材料上報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3.各教學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要根據各班上報的情況認真審核、確定名單并在全院公示,公示期為三天,無異議后,于11月15日前(新生的評定情況在11月30日前)把相關紙質材料和電子材料上報學生工作部(處)。

4.各級公示(布)結果受理舉報和咨詢時間不得少于1天,對師生反映的情況要調查核實做出反饋處理,并有書面記錄。

第二十九條 臨時困難補助

(一)對于學生臨時發(fā)生的困難,經核查屬實,短時無法解決,又影響學生正常學習的,學校可酌情給予臨時困難補助。

(二)申請臨時困難補助的條件:

1.學生因病住院治療,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調補,而家庭經濟確實困難者;

2.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又遇突發(fā)事件,經濟來源受很大影響者;

 3.因家庭經濟困難,缺乏基本的御寒過冬用品者。

 (三)申請臨時困難補助程序

接受臨時困難補助的學生,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注明家庭詳細地址、家庭成員、經濟收入情況、申請補助理由等),經學院審核、主管學院領導審核簽字蓋章,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學生工作部(處)領導簽字后,由財務處負責發(fā)放。

第三十條 學費緩交與減免

(一)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無力繳納學費并且學習刻苦努力的學生,特別是其中的孤殘學生、少數民族學生及烈士子女、優(yōu)撫家庭子女等,可申請緩交或減免學費(不包括雜費和住宿費)。

(二)學費減免工作一般在每年4—6月份進行。學生本人填寫《湖南科技學院學生學費減免審批表》并提供家庭經濟困難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各學院根據學生的證明材料及其在校表現,由班主任、輔導員和學工負責人在審批表簽署意見報學生工作部(處);學生工作部(處)初審后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商定申報學生學費減免名單及其學費減免金額,減免結果在全校范圍內公示7天,無異議后報校長辦公會審批通過,財務處于9月份按多退少補原則予以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為保證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能夠順利入學,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實行“綠色通道”入學制度。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持生源地相關部門開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經所在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查核實,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并經學校主管校領導簽字后,可以緩交部分學費,先辦理入學手續(xù)。學生進校后,學校根據核實的情況,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給予“獎、勤、助、貸、補、減、緩、免”等資助。

第三十二條 社會捐助

社會有關單位、團體或個人等為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的資助,根據學校有關規(guī)定以及捐助單位、團體或個人的要求制定有關資助辦法或簽署捐資助學協議后實施。

第七章 監(jiān)督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要加強對認定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復查,不定期的隨機抽選一定比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

 第三十四條 對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學校取消其受助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將依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一)違反校紀校規(guī)受到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在德、智、體、美等方面不求上進,經過重修后仍有不及格者;

(三)個人生活困難而又不愿申請助學貸款及參加勤工助學勞動者;

(四)不積極參加公益活動及義務勞動或參與時間達不到相關規(guī)定者;

(五)生活上鋪張浪費、抽煙、酗酒者;

(六)受資助后有鋪張浪費現象,造成不良影響者;

(七)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弄虛作假,隱瞞虛報者;

  (八)其他應該取消資助的行為。

 違法上述8項情形之一者取消資助資格并收回資助資金。

 第三十五條 各教學學院應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導學生自強自立、艱苦奮斗,有針對性地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強心理疏導和咨詢,實現“資助”與“育人”有機結合。

第三十六條 各教學學院應加強對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誠信教育工作,督促貸款、借款學生嚴格履約。

第三十七條 各教學學院應鼓勵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和義務勞動,受資助學生每年參加義務勞動時間不得少于20 小時,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不得低于2次。

各教學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應積極與學校團委、社團組織、社會公益機構等聯絡,及時獲取社會公益活動和義務勞動信息,并組織學生參加,同時建立受助學生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和義務勞動檔案。

第三十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助學資金要??顚S?,及時發(fā)放給受助學生,嚴禁截留、挪用和擠占,學校紀委監(jiān)察處、審計處、財務處等部門對學校資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同一名學生在同一學年內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和校級助學金,但可以申請獲得其他臨時性資助。同一名學生在同一年內不能同時享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變化情況及時對本辦法進行修正。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于2017年6月30日校長辦公會議審定通過,自2017年9月起執(zhí)行,凡其它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規(guī)定為準。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來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轉載請聯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