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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商大學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進一步落實精準資助要求,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jù)教育部、財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上級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全日制本??茖W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綜合學生家庭經濟條件和在校表現(xiàn)開展評審工作。
第二章 名額分配、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學校在省教育廳下達國家助學金年度指標后,根據(jù)各院在籍學生人數(shù)、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建檔情況及建檔立卡等“七類”特困學生人數(shù),將指標精準分配到二級學院。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分為三個等級,一、二、三等助學金資助標準分別為每生每年4400元、3300元、2200元。
第六條 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未受到紀律處分;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為我校建檔貧困生。
第七條 對于持有扶貧手冊的建檔立卡等“七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當評定一等助學金。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八條 學生根據(jù)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如實填寫《湖南工商大學國家助學金申請審批表》,向班級提出申請。
第九條 班主任主持召開專題班會(參會學生人數(shù)須達到班級人數(shù)2/3以上),按照申請條件對申請者信息進行初審。
第十條 學院組成由輔導員(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議小組(學生代表人數(shù)不得少于小組人數(shù)的1/3),對經過班級初審的申請人進行評議,擬定受資助學生名單和受資助等級。評議結果須在學院網頁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學生工作處對學院上報的材料逐一復審,并在校園網公示5個工作日且無異議后,將復審結果上報省教育廳。
第四章 評審材料與審核責任
第十二條 學院按時上報《國家助學金申請審批表》,學院對上報的國家助學金材料的真實性、對評議結果的公平合理性負實質審查責任;學生工作處對上報的國家助學金材料負形式審查責任。
第五章 助學金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國家助學金分兩次發(fā)放給受助學生。
第十四條 不得為了搞平衡,做學生思想工作,引導獲資助學生承諾國家助學金下發(fā)后,在同學中進行二次分配。
第十五條 學生獲得國家助學金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立即追回國家助學金,并進行批評教育,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1.用所得款項請客吃喝,或發(fā)現(xiàn)以虛報家庭經濟情況或其它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國家助學金者;
2.配置明顯超過學生消費能力的高檔物品者;
3.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嚴重違反校紀校規(guī)受到紀律處分者。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者,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