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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商大學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進一步突出學風導向,激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根據(jù)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全日制本??贫昙壖耙陨蠈W生中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二章 名額分配、獎勵標準和申請條件
第四條 學校在省教育廳下達國家勵志獎學金年度指標后,根據(jù)各院學生人數(shù)和學生家庭經濟條件的總體狀況,將指標合理分配到學院。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條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未受到紀律處分;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為我校建檔貧困生;
5.在校期間學習刻苦,參評學年無課程補考情形,學習成績在同專業(yè)年級學生中排名前30%,或學習成績在同專業(yè)年級學生中排名前40%且獲得省級及以上學科競賽獎勵。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七條 學生根據(jù)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如實填寫《湖南工商大學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審批表》(見附件),向班級提出申請。
第八條 班主任主持召開專題班會(參會學生人數(shù)須達到班級人數(shù)2/3以上),按照申請條件對申請者信息進行初審。
第九條 學院組成由學院黨委副書記、年級輔導員、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議小組(學生代表人數(shù)不得少于小組人數(shù)的1/3),對經過班級初審的申請人進行評議,擬定本院推薦名單。評議結果須在學院網頁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條 學生工作處對學院上報的材料逐一復審,并在校園網公示5個工作日且無異議后,將復審結果上報省教育廳。
第四章 評審材料與審核責任
第十一條 學院上報材料包括:《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審批表》、本學年度同專業(yè)年級成績排名表。同專業(yè)年級成績排名表須加蓋學院公章。
第十二條 學院對上報的國家勵志獎學金材料的真實性、對評議結果的公平合理性負實質審查責任;學生工作處對上報的國家勵志獎學金材料負形式審查責任。
第五章 獎金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學校每年11月30日前將上級撥入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必須發(fā)放給獲獎學生本人。不得為了搞平衡,做學生思想工作,引導獲獎學生承諾獎學金下發(fā)后,在同學中進行二次分配。
第十三條 學生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立即追回獎學金,并進行批評教育,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1.用所得款項請客吃喝,或以弄虛作假手段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2.配置明顯超過學生消費能力的高檔物品者。
3.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嚴重違反校紀校規(guī)受到紀律處分者。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者,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