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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財經職業(yè)學院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學校優(yōu)秀學生獎勵和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工作,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fā)展。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本??粕鷩要剬W金評審辦法〉的通知》《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調整職業(yè)院校獎助學金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f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重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重慶警備區(qū)動員局 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評審機構與職責
(一)學校成立“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學校學生工作副院長任主任,學生處處長、財務與資產管理處處長及各二級學院黨總支書記為成員。主要職責是:制定獎助學金評定辦法,研究決定獎助學金重要事項,指導各二級學院評比工作,審定全校國家獎助學金建議名單。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
(二)各二級學院成立“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二級學院黨總支書記任組長,二級學院團總支書記、輔導員代表3人或5人為成員。主要職責是:按照本辦法要求將名額分配到各班級,指導輔導員的推薦工作,匯總、審核并確定評比名單,聽取學生對評比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各班級成立“獎助學金推薦小組”,由輔導員任組長,班長、團支部書記和2名普通同學代表為成員。主要職責是:按照本辦法要求認真審核申報學生的相關材料,召開班會征求意見并通過本班推薦名單,聽取本班學生對推薦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評審的基本原則
(一)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三)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
(一)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范圍。
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全日制高職學生中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學校全日制在校二、三年級高職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五年制??疲ㄖ袑4髮_B讀)學生只有入學第5年具備申請資格,成人高等教育學生不在申報范圍之內。
(二)國家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1.基本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5)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異,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2.具體申請條件:
(1)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
(2)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chuàng)新發(fā)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請國家獎學金,同時需要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
“表現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①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qū)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②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fā)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過專家鑒定的學術專著。
③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yè)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④在創(chuàng)新發(fā)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實用新型專利除外)。
⑤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yè)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⑥在藝術展演方面取得顯著成績,藝術類專業(yè)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全國大學生藝術展演獲得一、二等獎,參加省級藝術展演獲得一等獎。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⑦獲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中國大學生年度人物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3)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超出前30%,不具備申請資格。
3.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三)國家獎學金的申請、評審程序。
1.本人書面申請。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向輔導員提交如實詳細填寫的《本??粕鷩要剬W金申請表》、真實可查的上學年綜合測評成績證明和各種獲獎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班級推薦申報。由班級獎助學金推薦小組對提出申請的學生按評審條件進行初步評比,符合條件者,輔導員簽署推薦理由后上報二級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
3.各二級學院審核上報。由各二級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對各班級上報的學生名單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與學生所在地政府部門聯系核實),審核后上報學生處(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4.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審定。學生處對各二級學院上報的申報學生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匯總復審報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審定。審定通過后,公示5個工作日。
5.上報審批。公示無異議后,學生處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評審結果報送至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國家獎學金的獎勵金額及人數。
1.國家獎學金每生每年8000元。
2.學校每年評審名額按市教委下達數執(zhí)行,實行限額內等額評審推薦。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
(一)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范圍。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全日制高職學生中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全日制在校二、三年級高職學生可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五年制??疲ㄖ袑4髮_B讀)學生只有入學第5年具備申請資格,成人高等教育學生不在申報范圍之內。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1.基本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5)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秀;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2.具體申請條件:
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均位于前三分之一,可以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超出前三分之一,但均位于前50%,且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chuàng)新發(fā)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同時需要提交詳細證明材料?!氨憩F非常突出”條件依據國家獎學金要求。
3.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三)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評審程序。
1.本人書面申請。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向輔導員提交如實詳細填寫的《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及真實可查的綜合測評成績證明等相關材料。
2.班級評議推薦。由班級獎助學金推薦小組對申請學生的貧困狀況及在校表現、學習成績等進行評議,討論通過后并同證明材料一并上報二級學院。
3.二級學院審核上報。二級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對各班級上報的學生名單及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后上報學生處(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4.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審定。學生處對各二級學院上報的申報學生名單及證明材料進行匯總復審報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審定。審定通過后,公示5個工作日。
5.上報審批。公示無異議后,學生處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評審結果報送至市教委。
(四)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金額及人數。
1.國家勵志獎學金每生每年5000元。
2.學校每年評審名額按市教委下達數執(zhí)行,實行限額內等額評審推薦。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評定
(一)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范圍。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全日制高職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范圍為全日制在校高職學生。成人教育系列的學生不在申報范圍之內。
(二)國家助學金的申請條件。
1.基本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5)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2.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三)國家助學金的申請、評審程序。
1.本人書面申請。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向輔導員提交如實詳細填寫的《本??粕鷩抑鷮W金申請表》。
2.班級評議推薦。由班級獎助學金推薦小組對申請學生的貧困狀況及在校表現等進行評議,討論通過后上報二級學院。
3.各二級學院審核上報。各二級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對各班級上報的學生名單及申請表進行審核后上報學生處。
4.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審定。學生處對各二級學院上報的申報學生名單及申請表進行匯總復審報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審定。
5.上報備案。學生處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審定通過后的《本??粕鷩抑鷮W金受助學生名單表》報至市教委備案。
(四)國家助學金的資助金額及人數。
1.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一等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2300元。
2.資助名額按市教委下達數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進行分配。
第七條 堅決杜絕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審推薦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和不正之風,一經查實,除取消其受助資格外,還將報學校視情節(jié)給予相關責任人紀律處理。
第八條 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一)學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通過高校資助統發(fā)系統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二)學校按月將國家助學金通過高校資助統發(fā)系統發(fā)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三)學生處建立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生的檔案,對獲獎學生實施跟蹤考核管理。各二級學院要將獲獎情況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四)財務部門對國家獎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學校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五)對于已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在校學生,因死亡、休學、轉學、退學、出國留學,因受紀律處分或因其他違紀違規(guī)行為取消受助資格的,當月未發(fā)放助學金的、當月起停發(fā),當月已經發(fā)放的、下月停發(fā)。按照規(guī)定未發(fā)放或收回的國家助學金資金,繼續(xù)用于資助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在校生。各二級學院要做好受助學生的異動記錄,及時報送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九條 獲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如出現部分資格條件喪失甚至有違紀違法行為者,除取消受助資格及下年度申報資格外,還將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紀律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于2017年7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