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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經(jīng)濟學院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選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鼓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 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激勵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發(fā)奮讀書、 奮發(fā)向上,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
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 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41號令)、《湖北經(jīng)濟 學院章程》(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準書第17號) 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 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均由中央 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其中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 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普通 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家庭 經(jīng)濟困難學生和中等職業(yè)學校所有全日制在校農村學生及城市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名額均由湖北省財政廳、教育廳根據(jù)財政部及教育部核定 的總人數(shù)以及其它因素確定并下?lián)堋?/span>
第二章 獎勵標準及申請條件
第四條國家獎學金獎勵金額為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金額為每生每年5000元,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3000元。以上項目若有變化,按國家當年實際標準發(fā)放。
第五條同一學年內,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 不可重復獲得。
第六條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 學金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二)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遵守《普通高等學 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各項 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勤儉節(jié)約,熱愛勞動,思想道德品 質優(yōu)秀;
(四)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
第七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 生;
(二)學習成績和綜合測評成績同時位居班級第一;
(三)同等條件下,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學生優(yōu) 先參評。
第八條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且當學年被認定為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二)上學年學習成績和綜合測評成績均至少位居班級前50%。
第九條 申請國家助學金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且當學年被認定為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第三章評審時間及程序
第十條每學年秋季學期(十一月),學生工作處根 據(jù)湖北省教育廳下?lián)芪倚5膰要剬W金、國家勵志獎學金 和國家助學金計劃,下?lián)芨鲗W院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計劃(若評審時間有變化,按國家當年 實際的要求評審)。
第十一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程序:
(一)本人申請。學生根據(jù)本細則規(guī)定的國家獎學金 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向所在學院提交書面申請;
(二)學院初評。學院成立由院領導、輔導員、班主 任等為成員的評審小組,對申請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并進行 初評,確定獲獎名單并在學院內進行不少于三個工作日的 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學院將評審結果報學生工作處;
(三)學校審定。學生工作處審核各學院評審結果, 報學校評審小組審核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五個工作日的 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評審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審程序:
(一)個人申請。學生根據(jù)本細則規(guī)定的國家勵志獎 學金、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向所在班級 提交書面申請;
(二)班級評議。班級成立由班主任(輔導員)、學 生代表組成的評議小組,對申請學生進行評議,確定名單 并在班級內進行不少于三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 將結果報所在學院;
(三)學院審核。學院成立由院領導、輔導員、班主 任等為成員的評審小組,對班級的評議結果進行審核后, 在全院范圍進行不少于四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結果報學生工作處;
(四)學校審定。學生工作處對各學院評審結果進行 初審,學校評審小組復審并報經(jīng)校辦公會批準后,在校內 進行不少于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評審結 果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章 資金的管理、發(fā)放與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實行分賬核算,專人管理,??顚S?span style="letter-spacing:-2px">,不 截留、不擠占、不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 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名單經(jīng)上級部門批復且資金下達我校后,統(tǒng)一發(fā) 放給學生。其中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 國家助學金分春、秋兩期發(fā)放。
第十五條 各學院要加強對獲獎(受助)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導和教育學生要切實利用受助資金解決自身困 難,合理規(guī)劃,節(jié)儉開支,幫助自己完成學業(yè)。
第十六條 有下列違規(guī)情況經(jīng)查實后,學校按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一)平分獎學金、收取獎學金作為班費等集體活動費用;
(二)向獲獎(受助)學生索取利益;
(三)獲獎(受助)學生存在奢侈消費行為;
(四)其他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十七條 學校鼓勵獲獎(受助)學生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以感恩、奉獻之心回報社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經(jīng)濟學院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選管理 細則》(鄂經(jīng)院發(fā)〔2016〕154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