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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政策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推進精準資助,確保資助政策有效落實的迫切需要,是極大地促進教育公平,為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脫貧攻堅目標如期實現(xiàn)的有力保障。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學校實施精準資助的重要任務。為貫徹落實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教財〔2018〕16號),根據(jù)《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本科生獎勵資助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下簡稱“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遵循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jù),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積極引導與學生自愿申請相結合、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在學校學生獎勵與資助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委員會負責領導和組織全校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獎勵與資助中心,主要負責認定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辦法修訂、審核檢查、信息管理和投訴處理等工作。

第六條   各學院應成立學院學生獎勵與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學院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組織領導、審核復核、檔案建立、信息報送和投訴處理等工作。學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學生工作副書記或分管教學工作副院長擔任,成員由學工組、教務科、分團委、院學生會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

第七條 各年級應以班級為單位,成立學生獎勵與資助工作評議小組。組長、成員均由所在班級選舉產生。建議班級工作評議小組成員由班長、團支部書記、學習委員、生活委員、安全委員等7至11名學生代表組成,負責班級認定評議和材料審核工作。學生代表人數(shù)須占班級人數(shù)15%至30%,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申請經濟困難認定學生當年不得擔任工作評議組成員。

第三章 認定標準及程序

第八條 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級分為經濟特別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

(一)經濟特別困難

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等情況。

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以縣級政府扶貧部門頒發(fā)的證件或建檔立卡相關材料信息(扶貧有效期內)為依據(jù)。其它情況以縣級政府部門頒發(fā)的證件為依據(jù)。

(二)經濟困難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經濟困難學生:

1.建檔立卡已脫貧家庭的;

2.學生本人長期患病且醫(yī)療支出較大的;

3.單親家庭(指父母有一方去世)且缺少經濟來源的;

4.父親(或母親)因殘疾、患病而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

5.家庭有多名(2名及以上)子女同時在高中或本科就讀且缺少經濟來源的;

6.學生家庭因自然災害或其它原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經濟一般困難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經濟一般困難學生:

1.來自偏遠地區(qū)或農村,家庭經濟收入少的;

2.城鎮(zhèn)學生父母有一方下崗或失業(yè)的;

3.家庭供養(yǎng)人口較多且缺少經濟來源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得認定為經濟困難學生:

1.日常生活頻繁出現(xiàn)高消費的;

2.在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娛樂性場所;

3.瞞報家庭經濟狀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第九條 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學生本人根據(jù)家庭經濟狀況提出申請,或班長(團支部書記)、學院教師根據(jù)綠色通道、貸款辦理、日常消費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情況推薦認定。

學生在新生入學時,應提交《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并書面誠信承諾。在每年認定時,若家庭經濟狀況發(fā)生改變,須重新提交《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并書面誠信承諾。

第十條 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程序。

(一)班級評議小組對照認定標準、日常消費,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等進行評議和審核,認定評議結果需評議小組全體成員簽名確認,并在班級內公示。班級公示時,公示內容嚴禁涉及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無異議后報學院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復議。

(二)學院工作領導小組結合班級認定結果、評議意見、日常消費等信息進行復核審議,認定等級和實際困難不相符的應進行等級調整,并通知學生所在班級。學院認定結果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嚴禁涉及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學生獎勵與資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三)學校學生獎勵與資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和教師對學院認定結果進行抽查,對認定與事實不相符的情況提請所在學院予以調整,并將結果報學校委員會審定。

(四)學校委員會每年對全校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進行審核批準。

第十一條 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數(shù)據(jù)實行動態(tài)管理。認定工作結束后,若學生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者,或發(fā)現(xiàn)認定與事實不相符的,由學院提交新增、變更或取消認定等級、資格說明。變更或取消結果由學院黨委副書記或學生獎勵與資助中心主任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對認定結果有異議者,應在公示期內通過書面并實名向本學院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復議。學院工作領導小組應在接到申請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學院的答復仍有異議,可向學校獎勵與資助辦公室申請再復議。

第四章 認定要求及責任

第十三條 學生干部、教師在了解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時,應采取個別交談、電話訪談、信函索證、深入走訪和數(shù)據(jù)分析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班級、學院在認定過程中應注意尊重和保護學生及其家庭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第十五條 經濟困難學生或班級學生獎勵與資助小組成員、學院教師應客觀、真實反映家庭經濟狀況,對所提交信息、反映情況、提交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班級評議應嚴格按照認定標準、認定程序等相關要求進行。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者,學校將取消其資助資格,收回已發(fā)放資助資金,并按照《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的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各學院在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中應嚴肅認真,切實履職。如有工作中不履職盡責的,或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將按照學校相關管理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材料由學院保存。學院應規(guī)范認定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存檔等管理工作,僅限相關工作人員接觸和使用,確保學生資助信息安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原則上每學年進行1次,新生于當年10月份進行認定,高年級學生于每年5月進行認定。有特殊情況的,學院須向學校學生獎勵與資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報告說明。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少數(shù)民族預科生。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獎勵與資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2018年版)同時廢止。


來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轉載請聯(lián)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