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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電子工程職業(yè)學院 國家獎學金、 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申報、管理與發(fā)放工作,體現黨和政府對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yè),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其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高職生中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于獎勵資助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高職生中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于資助我校普通全日制高職在校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資助其生活費為目的。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和正式學籍,按期注冊的全日制普通高職在校學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僅適用于二、三年級學生。
第六條 同一學年內,學生不能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和勵志獎學金,申請國家獎學金或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二章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標準與名額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額度為每人每年 8000 元,國家勵志獎學金為每生每年 5000 元,國家助學金平均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實際發(fā)放獎助學金金額以當年市財政局、市教委下達的預算為準。
第八條 全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市財政局、市教委確定和下達。
第九條 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以下簡稱 “ 學生資助中心”) 根據市財政局、市教委下達的資助名額,參照各二級學院在籍學生人數及通過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將各類資助名額分配到各二級學院。
第三章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申請條件:
(一)申請國家獎學金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5.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秀,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達到學校 “三好學生標兵”條件。
(二)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5.學年綜合測評排名在班級或年級前 1/3;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三)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5.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十一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按年度申請和評審。
第十二條 申請辦法:根據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申請的基本條件,學生個人向所在班級提出申請。
學生的申請材料包括:
1.上一學年的學習成績單、綜合測評專業(yè)排名;
2.上一學年獲獎證書復印件;
3.申請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需提供《重慶電子工程職業(yè)學院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及能證明其家庭經濟貧困的材料。
第十三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推薦和評審程序:
1.各二級學院組織各班輔導員和班主任向學生傳達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比要求及評定細則,學生本人向班級提出申請, 班級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進行民主評議,班級將推薦人選報所在學院;
2.各二級學院成立由學院負責人、輔導員代表和學生代表參加的評審小組,對各班推薦的人選進行全面考核和評審,討論確定本學院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候選人名單(等額),在本學院公布三天,以征求師生意見,公布結束后將候選人總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學生資助中心;
3.學生資助中心對各二級學院報送的名單進行審核,初步確定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獲得者名單,并向全校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天,以便接受全校師生監(jiān)督;
4.公示結束后,確定正式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獲得者名單,組織學生填寫《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5.學生資助中心整理好有關材料后,報請學校主管領導審批,將名單和有關材料按時上報有關部門審批、備案。
6.在推薦和評審國家勵志獎學金時,其他條件相當,應優(yōu)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7.在推薦和評審國家助學金時,應深入調查核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準確劃分困難等級。在學生困難情況相當,名額受限時,可在次年評定中優(yōu)先。
第四章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發(fā)放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將資金撥給學校后,由學生資助中心會同計劃財務資產處將各項資金統(tǒng)一按要求發(fā)放給學生。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采取集中發(fā)放,國家助學金采取按月發(fā)放。
第五章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實行公示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yōu)的原則,在向有關部門報送評審名單及有關材料之前,評審通過的學生名單將在學生所在班級、校園宣傳欄、校園網上向全校師生公示并接受監(jiān)督,以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六條 對于公示期間所反映的問題或整個申請、評審及享受獎助學金期間所發(fā)現的問題,學生資助中心將根據問題的性質會同相關單位予以審查。如屬實且違背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
(一)如學生在申請及評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學校將取消其參加本年度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選資格。
(二)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在享受獎助學金期間如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學生所在學院上報學生資助中心, 在當月終止其助學金的發(fā)放及全額追回已發(fā)的獎學金:
1.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
2.發(fā)生休學、轉學、退學等學籍變動者;
3.在申請及評審中弄虛作假者。
其中在申請及評審中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除追回已發(fā)的獎學金外、視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直至根據《重慶電子工程職業(yè)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三)如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學校將根據相關規(guī)定對其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