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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學院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
中原工學院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zhì),倡導優(yōu)良校風、學風,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41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獎學金評審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則: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原則;學業(yè)為主,全面發(fā)展原則;公平、公正、公開、擇優(yōu)原則;保證質(zhì)量,寧缺毋濫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原工學院在籍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二章 獎學金種類
第四條 獎學金分為國設獎學金、校設獎學金、社會獎學金三種類型。
(一)國設獎學金
1.國家獎學金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我校在籍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方面全面發(fā)展。
2.國家勵志獎學金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資助我校在籍全日制本??茖W生中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激勵我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方面全面發(fā)展。
(二)校設獎學金
1.校長獎學金
校長獎學金是學校授予在校學生的最高榮譽,用于獎勵具有優(yōu)秀的道德品質(zhì),出眾的學業(yè)成績,健康的身體素質(zhì)和心理素質(zhì),綜合素質(zhì)全面且在道德風尚、研究創(chuàng)新、社會服務、文體素養(yǎng)等某一方面表現(xiàn)特別突出的學生。
2.學業(yè)獎學金
學業(yè)獎學金是學校用于獎勵德育素質(zhì)和學習成績優(yōu)良的學生。
3.專項獎學金
專項獎學金分別為科技活動獎、學科競賽獎、社會服務獎、文體競賽獎、見義勇為獎、道德風尚獎等。
(三)社會獎學金
社會獎學金由社會各界企事業(yè)單位及個人設立,用于獎
勵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
第三章 獎學金評比基本條件
第五條 參加各類獎學金評選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遵守各項校規(guī)校紀,沒有違紀違法行為;
(四)品行端正,誠實守信,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關心集體,熱愛勞動,勤儉節(jié)約,熱心公益,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學年的德育考評成績?yōu)?/span>“良”以上;
(五)學習勤奮,成績優(yōu)良,當學年必修課、限選課(包括出于各種原因進行重修的必修課程)無不及格現(xiàn)象;
( 六)勞動實踐活動學年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
(七)外語水平達到相關要求
除藝術類、英語專業(yè)外,本科學生一、二年級須取得國家英語四級考試425分及以上成績,或取得雅思5.5分、托福75分及以上成績,或校內(nèi)英語考試成績班級(專業(yè)、年級)前25%,三年級及以上須取得國家英語四級考試425分及以上成績,或取得雅思5.5分、托福75分及以上成績;英語專業(yè)本科學生一年級須取得國家英語四級考試425分及以上成績,或取得雅思5.5分、托福75分及以上成績,或校內(nèi)英語考試成績班級(專業(yè)、年級)前25%,自二年級起須通過國家英語六級考試或國家專業(yè)英語四級考試。藝術類專業(yè)本科學生一年級須取得國家英語四級考試320分及以上成績或校內(nèi)英語考試成績班級(專業(yè)、年級)前25%,自二年級起須取得國家英語四級考試320分及以上成績。中原彼得堡航空學院學生須達到校內(nèi)俄語考試成績班級(專業(yè)、年級)前40%;
(八)積極參加體育鍛煉,身體素質(zhì)良好,達到“學生體質(zhì)健康標準”;
(九)及時足額交納學費和住宿費。
第四章 國設獎學金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
(一)獎勵名額和獎勵標準依據(jù)當年政府文件確定。
(二)評選條件
除需滿足第五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需符合:
1.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異,當學年平均學分績達到85分及以上且處于班級(專業(yè)、年級)前5%(??茖W生平均學分績達到80分及以上);
2.外語水平達到相關要求。除藝術類專業(yè)外,本科學生須通過國家英語六級考試。??茖W生、藝術類專業(yè)學生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英語專業(yè)學生國家專業(yè)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須為“良”及以上。中原彼得堡航空學院學生須達到校內(nèi)俄語考試成績班級(專業(yè)、年級)前20%;
3.當學年德育考評成績?yōu)?/span>“優(yōu)”;
4.綜合素質(zhì)突出。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
(一)獎勵名額和獎勵標準依據(jù)當年政府文件確定。
(二)評選條件
除需滿足第五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需符合:
1.學習刻苦,成績優(yōu)秀,當學年平均學分績達到80分及以上且處于班級(專業(yè)、年級)前25%,(專科學生平均學分績達到75分及以上);
2.當學年德育考評成績?yōu)?/span>“優(yōu)”;
3.家庭經(jīng)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五章 校長獎學金
第八條 校長獎學金每學年評選原則上不超過20名,獎勵標準為10000元/人或資助額度不低于10000元/人的校派出國留學機會。
第九條 評選條件
除需滿足第五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需符合:
(一)本科生參評時須為四年級及以上學生,專科生參評時須為畢業(yè)班學生;
(二)學習成績特別優(yōu)秀,歷學年均獲學業(yè)一等獎學金(或等級等同于學業(yè)一等獎學金的獎學金)或在校期間平均學分績點專業(yè)第一;
(三)外語水平達到相關要求。除藝術類專業(yè)外,本科學生須通過國家英語六級考試;專科學生、藝術類專業(yè)學生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英語專業(yè)學生國家專業(yè)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須為“良”及以上;中原彼得堡航空學院學生須達到校內(nèi)俄語考試成績班級(專業(yè)、年級)前20%。
(四)當學年德育考評成績?yōu)?/span>“優(yōu)”。
(五)在道德風尚、研究創(chuàng)新、社會服務、文體競賽等某一方面表現(xiàn)特別突出。
第六章 學業(yè)獎學金
第十條 學業(yè)獎學金分一、二、三等,獎勵額度、獲獎比例分別為:一等獎學金1800元/人年,不超過學生數(shù)的5%;二等獎學金1200元/人年,不超過學生數(shù)的8%;三等獎學金800元/人年,不超過學生數(shù)的10%。
第十一條 評選條件
除需滿足第五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以學生上一學年平均學分績點排名為主要依據(jù),具體符合:
(一)一等獎獲得者學年平均學分績達到85分及以上且排名須在班級(專業(yè)、年級)的前10%(??茖W生平均學分績達到80分及以上);
(二)二等獎獲得者學年平均學分績達到83分及以上且排名須在班級(專業(yè)、年級)的前20%(??茖W生平均學分績達到78分及以上);
(三)三等獎獲得者學年平均學分績達到80分及以上且排名須在班級(專業(yè)、年級)的前40%(??茖W生平均學分績達到75分及以上)。
第七章 專項獎學金
第十二條 科技活動獎
(一)“挑戰(zhàn)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創(chuàng)青春”全國大學生創(chuàng)業(yè)大賽和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大學生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大賽獲獎作品的獎勵按照學校有關文件執(zhí)行;
(二)獲得其他國際性競賽前三等獎者,分別給予1200元、1000元、600元獎勵;
(三)獲得其他全國性競賽前三等獎者,分別獎勵1000元、800元、500元;
(四)獲得其他省、部級競賽前三等獎者,分別獎勵300元、150元、100元;
(五)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學術刊物上發(fā)表論文,學校指定的權威期刊獎勵1500元/篇,全國中文核心期刊獎勵500元/篇,一般期刊獎勵300元/篇;
(六)以第一發(fā)明人身份獲國家發(fā)明專利授權獎勵1500元/項;實用新型授權獎勵800元/項,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獎勵500元/項。上述各類專利的專利權所有人須為中原工學院。同一項目不重復獎勵。
第十三條 學科競賽獎
(具體學科競賽目錄和等級對應以教務處的文件規(guī)定為準)獎勵標準如下:
(一)獲得國際性競賽前三等獎者,分別給予1200元、800元、600元獎勵;
(二)獲得全國性競賽前三等獎者,分別給予800元、600元、400元獎勵;
(三)獲得省、部級競賽前三等獎者,分別給予300元、150元、100元獎勵。
第十四條 社會服務獎
(一)一等獎授予在社會工作和志愿服務方面表現(xiàn)突出,在社會上產(chǎn)生較大影響,為學校贏得良好聲譽的學生,參與校級以上志愿服務活動不少于5次,或參與省級及以上志愿服務活動不少于3次,獲獎比例不超過學生人數(shù)的1‰,給予獲獎者1200元獎勵;
(二)二等獎授予工作表現(xiàn)特別突出,且當學年德育考評成績?yōu)?/span>“優(yōu)”的學生干部,獲獎比例不超過學生人數(shù)5‰,給予獲獎者800元獎勵。
第十五條 文體競賽獎
(一)一等獎授予在國家級體育競賽中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五名的學生,在國家級文化藝術比賽中獲得三等以上獎勵的學生,給予獲獎者1200元獎勵;
(二)二等獎授予在省級體育競賽中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五名的學生,在省級文化藝術比賽中獲得一等獎的學生,給予獲獎者800元獎勵。
第十七條 見義勇為獎、道德風尚獎等獎項分別由保衛(wèi)處、學生工作部提出并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獎勵。
第八章 社會獎學金
第十八條 社會獎學金獎勵標準、名額、用途由學校(二級學院)與設獎單位及個人協(xié)商確定,資金納入學校(二級學院)獎學金賬戶管理。二級學院設立的社會獎學金應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目前,我校設立的社會獎學金主要有:紡織之光獎學金、鎮(zhèn)泰獎學金、維珍妮獎學金等。
學生申請社會獎學金,除需滿足第五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符合相應條件。
第十九條 紡織之光獎學金
(一)申請學生僅限于紡織類、服裝類、材料類、機械類等專業(yè),獎勵標準為每年8000元/人。
(二)當學年平均學分績達到85分及以上且處于班級(專業(yè)、年級)前20%。
(三)外語水平達到相關要求。除藝術類專業(yè)外,本科學生須通過國家英語六級考試;專科學生、藝術類專業(yè)學生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
(四)當學年德育考評成績?yōu)?/span>“優(yōu)”。
第二十條 鎮(zhèn)泰獎學金
(一)申請學生不限專業(yè),獎勵標準為每年5000元/人;
(二)當學年平均學分績達到85分及以上且處于班級(專業(yè)、年級)前20%(??茖W生平均學分績達到80分及以上);
(三)當學年德育考評成績?yōu)?/span>“優(yōu)”。
第二十一條 維珍妮獎學金
(一)申請學生僅限于紡織類、服裝與藝術類、經(jīng)濟類專業(yè),獎勵標準為每年4000元/人;
(二)當學年平均學分績達到85分及以上且處于班級(專業(yè)、年級)前20%(??茖W生平均學分績達到80分及以上);
(三)當學年德育考評成績?yōu)?/span>“優(yōu)”。
第九章 評選機構、原則和程序
第二十二條 獎學金評選機構
學生獎學金評選工作由學生工作部牽頭組織,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實施。由學校主管校領導負責,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團委、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管理中心、教務處、科技處、社會科學處、體育教學部等相關單位負責人和各學院副書記、輔導員和學生代表組成的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最終評審確定。各學院組建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負責初評推薦工作。
第二十三條 評選原則
學生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堅持自下而上、民主評選原則,堅持三級評審(年級學生獎學金評議小組民主評議、學院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確定擬獲獎名單、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獲獎人選)原則。
第二十四條 評選程序
(一)學生申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jīng)年級學生獎學金評議小組民主評議后,報學院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
(二)學院審核。學院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按照通知要求,嚴格審核,確定本學院擬推薦名單。公示無異議,報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三)學校評審。學校通過材料審核、專家評審、面試答辯、公開競選等方式,確定擬獲獎名單并向?qū)W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提交。
(四)確定人選。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對擬獲獎人選進行公示,無異議后最終確定獲獎名單。
第十章 獎勵與表彰
第二十五條 各項獎學金(除專項獎學金、校長獎學金外)不得兼得。校長獎學金與其他獎學金(不含專項獎學金)合計獎勵金額不得超過10000元。獎學金采取一次性發(fā)放形式,原則上于當年12月31日前由學校發(fā)放至學生本人的銀行賬戶。
對于獲獎學生,學校可通過頒發(fā)榮譽證書、進行公開表彰等適當形式進行精神激勵,獲獎情況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六條 對于其他為國家、社會、學校做出特殊貢獻或贏得榮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可根據(jù)實際情況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項獎學金審批前須公示,接受監(jiān)督。
第二十八條 學生對獎學金評定有異議的,可向所在學院反映,學院評獎評優(yōu)工作小組應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nèi)做出處理。學生對學院處理意見仍持有異議的,可在學院處理后3個工作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qū)W生工作處提出復議,學生工作處應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調(diào)查和審查并做出最終處理意見,答復學生本人并通知學生所在學院。
第二十九條 已獲批獎學金的學生,如被發(fā)現(xiàn)在評獎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嚴重違反校規(guī)校紀現(xiàn)象,取消其獲獎資格,追回證書及獎金,并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獲獎學生應合理使用獎學金,如發(fā)現(xiàn)揮霍浪費獎學金現(xiàn)象,取消其獲獎資格,追回證書及獎金。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平均學分績由學生本學年各科期末考試得分及各科學分按以下公式計算得出:
其中,公共任選課、重修課成績不參與平均學分績計算。凡是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的,當年校內(nèi)英語成績按100分計算;通過國家英語六級考試的,當年和以后校內(nèi)英語成績按100分計算(僅限于獎學金評定);均學分績的計算結果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數(shù)點。
經(jīng)學校批準攻讀第二學位、輔修專業(yè)或課程模塊的學生,均學分績另加∑0.1分×合格課程學分(第二學位、輔修專業(yè)或課程模塊),加分上限為2分。但是如果當學年學生在上述有關課程的學習中出現(xiàn)掛科現(xiàn)象則不得加分。
第三十二條 國設獎學金的評選、表彰由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學校按照要求開展相關獎項候選人的初審和推薦工作。
第三十三條 社會獎學金的表彰獎勵形式由學校(二級學院)與設獎單位及個人協(xié)商決定。社會獎學金的評選結果和獲獎學生的材料反饋設獎或資助單位(個人)。
第三十四條 各學院在本辦法基礎上,廣泛聽取任課教師、學生代表的意見建議,結合本學院專業(yè)特點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學生工作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校(二級學院)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jīng)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學生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及各學院配套制定的實施細則從2018年9月1日起執(zhí)行,原《中原工學院學生獎學金評比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