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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及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幫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在校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1號)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財教〔2007〕37號)有關精神,結合學校實際,修訂《湖南工程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及管理條例(修訂)》(校教字〔2014〕50號)。
第二條 學校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評選條件和原則,要把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選與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成績、體育鍛煉、遵守校紀校規(guī)、素質(zhì)評定等各方面情況結合起來。
第三條 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對學生進行有組織、有計劃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強自立教育,激勵廣大學生堅持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努力使其成為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實行等額評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圃谛I卸昙壱陨希ê昙墸┢穼W兼優(yōu)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第六條 同一學年內(nèi),家庭經(jīng)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在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同時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成立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
副組長:學生工作處處長
成員:學生工作處副處長、各學院黨總支副書記。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工作,包括:審定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方案,審定國家勵志獎學金指標分配方案,審定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推薦名單,以及對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工作進行督查等。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學生工作處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處領導兼任。辦公室負責勵志獎學金評定的具體工作,包括:擬訂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方案,擬訂國家勵志獎學金指標分配方案,國家勵志獎學金指標分配方案和評定結果公示,以及審查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推薦人選等具體工作。
第八條 為了加強學院對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各學院成立由黨總支副書記任組長、學辦主任任副組長、全體學生輔導員和班主任為成員的評定工作領導小組。
學院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學院勵志獎學金評定工作,包括:落實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方案,審定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方案,審定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指標分配方案,審定班級國家勵志獎學金推薦名單,以及對班級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工作進行督查等。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學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的具體工作。
各學院要召開黨政聯(lián)席會議,專題研究布置學院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定工作,審定評定結果。
第九條 學生班級成立班級評定推薦工作小組,班主任任組長,班長、團支書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班委會、團支部委員和學生代表(2人)組成。
各班級應在學院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工作,要嚴格按照學校規(guī)定的評定要求和程序組織評選推薦。
第三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十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次5000元。
第十一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樂于助人,道德品質(zhì)優(yōu)良;
4.積極要求進步,進取心強,在學習、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則,起模范帶頭作用;
5.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良,并且獲得本學年校內(nèi)二等以上獎學金(包括二等獎學金);
6.家庭經(jīng)濟困難,積極籌措資金繳納學雜費,生活儉樸。
第十二條 凡在本學年度內(nèi),個人的行為表現(xiàn)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無評獎資格:
1.隱瞞家庭經(jīng)濟實際情況者;
2.平時生活中有不合理開支者;
3.本學年有違反校規(guī)校紀或社會公德受到紀律處分者;
4.參與不健康活動者,有其他違紀或者不誠實信用記載者。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指標分配。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和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向各學院和班級分配國家勵志獎學金指標。
第十四條 個人申報。各學生班級要認真組織學習和宣傳學校和學院制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標準和評定要求,積極組織符合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條件的學生進行書面申報。
第十五條 班級推薦。班級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推薦工作小組按照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定標準、要求和指標數(shù)對申報學生進行民主評定,采用票決制集體推薦,確定班級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名單。
第十六條 學院評選、公示。各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按照學院制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標準、要求和分配的指標對班級推薦的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形成學院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名單。將學院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名單在全院范圍內(nèi)予以公示,接受廣大師生的監(jiān)督,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根據(jù)公示后的結果填寫《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初審名單表》報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議審定。審定后報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七條 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jù)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標準、要求和評定程序認真審查各學院上報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生名單。
第十八條 學校審核。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對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學校公示。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學校審核通過的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名單上報省教育廳資助管理中心,經(jīng)省教育廳資助管理中心基本資格審核通過后,學校將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生名單在全校公示,接受廣泛監(jiān)督,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學校上報。學校根據(jù)公示后的結果,確定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最終學生名單,將名單及有關材料上報省教育廳資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獎學金發(fā)放、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jīng)批準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如發(fā)現(xiàn)在評選期間有弄虛作假行為或有違反校規(guī)校紀者,將取消其獲獎資格,追回所發(fā)的獎學金和榮譽證書,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應將獎學金用于自己的學習和生活,不得揮霍浪費,否則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學校將取消其獲獎資格,并追回所發(fā)的獎學金和榮譽證書。
第二十三條 學校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政策和規(guī)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學校計劃財務處負責根據(jù)上級部門下達的資金計劃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轉賬至學生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 學生工作處負責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五條 在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和獎金發(fā)放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或套取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如有違反者將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責任追究和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執(zhí)行,原《湖南工程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及管理條例(修訂)》(校教字〔2014〕50號)自行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湖南工程學院黨政辦公室
2016年5月25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