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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理工學院“陽光工程”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武昌理工學院“陽光工程”基金是在學校撥款、個人捐贈和社會資助的基礎上設立的資助特別困難貧困生的專項基金。
第二條 學校要不斷擴大“陽光工程”基金的來源,積極募集資金,促使“陽光工程”基金增值。
第三條 學校倡導知恩圖報的良好風尚,倡導受到資助的學生畢業(yè)后積極為“陽光工程”基金捐款。
第四條 學校成立“陽光工程”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 校長任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任副主任,成員為學生工作處、校團委、財務處、監(jiān)察處負責人及各學院主管學生工作領導。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由一位處領導擔任辦公室主任。
第六條 “陽光工程”基金的資助情況要建立檔案,作為重要資料永久保存。
第七條 “陽光工程”基金堅持專款專用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陽光工程”基金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堅持學生申請、集體討論,不得違規(guī)操作。
第九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我校在籍學生可申請“陽光工程”基金:
1、本人重大疾??;
2、本人在校生活衣食無著落。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陽光工程”基金資助:
1、吸煙或酗酒的;
2、談戀愛的;
3、有違法行為或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
4、當年課程成績有不及格的;
5、購買高檔消費品的;
6、其他不宜給予資助的。
第十一條 “陽光工程”基金的審批程序:
1、本人填寫申請表;
2、學院審查;
3、“陽光工程”基金辦公室復核;
4、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
5、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簽批。
第十二條 “陽光工程”基金的審批由副主任召集管理委員會成員審核,2/3以上人員通過后,報委員會主任簽批,主任不在時可授權副主任簽批。
第十三條 “陽光工程”基金實行簽字負責制。
第十四條 “陽光工程”基金對生活的資助每次不超過300元,對發(fā)生重大疾病的學生可控制在1000-—5000元的范圍內。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